近期財政部税政司多次組織專家開會研討,個税改革方案已初具雛形,財政部最快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可能將改革草案上報中央和國務院。個税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税制,專家稱未來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等將統一納入綜合範圍徵税,個税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將進一步增強。
多位專家表示,十八屆五中全會關於收入分配改革的基本原則會在個税改革中有所體現。《建議》提出,實行有利於縮小收入差距的政策,明顯增加低收入勞動者收入,擴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加快建立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税制。“提低、擴中、調高,大的方向還是很清楚的,”中國財税法學研究會會長劉劍文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提高起徵點肯定不是未來改革的方向,改革要放在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税制模式的總體框架下去設計具體方案。”
個人所得税的税制模式主要分為綜合税制、分類税制、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税制這三種類型。我國目前實行的是分類税制,即將個人各種來源不同、性質各異的所得進行分類,分別扣除不同的費用,按不同的税率課税。我國税法規定的應税所得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户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等共計十一類。
我國最早提出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税制是在1995年,至今已經過去了20個春秋,我國仍然是分類徵收個人所得税。在即將上報的個税改革方案中,首先要解決的問題就是哪些個人收入繼續分類徵收個税,哪些收入納入綜合徵收範圍。
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研究員張斌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把勞務報酬所得納入綜合徵收範圍,可以對納税人的勞動所得有一個更好的調節作用,比原來的税制好很多。”此外,他還建議把股息紅利納入綜合所得以及包括房租在內的經常性所得納入綜合徵收範圍。“納入綜合的種類越多,調節收入分配就越有力度,但同時徵管運行成本也會越高。比如房租所得在分類徵收的情況下都很難徵收上來,更別説綜合了。”
而劉劍文則認為,“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財產轉讓所得,承包經營、承包承租經營所得都有可能納入綜合徵收範圍。”
確定了綜合徵收範圍後,還需要確定綜合計徵的税率。現在工資、薪金所得税率範圍是3%至45%,共計七檔税率,綜合所得的税率是和薪資所得税率一樣,還是有所調整,尚需進一步明確。張斌表示,工資薪金所得税是每個月由單位代扣代繳,相當於預繳;綜合計徵後,綜合税率的高低涉及個人是需要補税還是退税。
除此之外,個税改革中爭議較大的問題是要不要以家庭為單位徵收,要不要引入差別扣除。在現行税制下,納税人的家庭負擔因素沒有被考慮進去。財政部部長樓繼偉曾多次提出,個税改革“在對部分所得項目實行綜合計税的同時,會將納税人家庭負擔,如贍養人口、按揭貸款等情況計入抵扣因素,更體現税收公平。”
對此,劉劍文解釋説,以家庭為單位徵收並不是以家庭取代個人作為納税主體,而是兩種納税主體並存,納税人可以選擇,並不是完全以家庭納税。他還表示,當前實施的個税制度沒有解決特殊群體、特殊階層的税負問題,新的改革方案中應該會有一些差別扣除的項目。
然而也有不少人認為差別扣除可能導致税收不公。張斌表示,現在我們實施的個人所得税只有幾千萬人繳納,是少數人的個税。“一個收入不足3500元的農民是不繳納個税的。如果允許差別扣除,那麼收入3500元以上的納税人可以抵扣,然而收入在3500元以下的人則享受不到通過扣除少繳納税收的好處。這部分低收入者雖然不繳納個税,但是也要承擔流轉税的税負,如果未來不能享受個税的抵扣退税,那麼對他們來説是不公平的。”張斌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