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电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法院9日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中共天津市委原代理书记、天津市原市长黄兴国受贿一案。黄兴国被控受贿折合人民幣4003万余元。法庭將择期宣判。
人民日报9日报道,石家庄市检察院指控:1994年至2016年,被告人黄兴国利用担任中共浙江省台州地委书记、台州市委书记、浙江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副省长、中共浙江省委常委、寧波市委书记、中共天津市委副书记、天津市副市长、市长、中共天津市委代理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取得项目用地、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特定关係人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財物共计折合人民幣4003万余元,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国经济网等媒体报道,黄兴国,男,汉族,1954年10月生,浙江象山人,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歷,管理学博士。其主政天津期间,最为公众聚焦的事件是2015年“8.12”天津大爆炸。中国国务院调查组去年2月认定,此次事故暴露出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管不力等问题,並建议对天津市委、市政府进行通报批评,责成其向中国共產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